【 信息发布时间:2018-06-28  】 【我要打印】 【关闭】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你公司《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4]64号)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其他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你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电动公交车每千瓦时不超过0.40元,其中谷时(当日22:00-次日5:00)可上浮25%,即每千瓦时不超过0.50元;其他各类电动汽车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上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程序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审批。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