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11-09  】 【我要打印】 【关闭】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 改革事项名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我市事项名称: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 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 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 密印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鞍山市印刷企业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1.企业的章程; □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设备的发票及清单;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且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