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7-12-21  】 【我要打印】 【关闭】
鞍山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请示》(鞍民函 〔2017〕23号)收悉。几年来,你院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有关养员做好服务工作。经研究,同意你院在保证“三无”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无偿收养前提下,为缓解社会残障人员及晚期精神病患者紧张压力,向社会收养少量自费休养人员,收费标准为:完全自理的养员为600元/人、月;借助护理的养员为800元/人、月;瘫痪、卧床护理的养员不超过1300元/人、月。另按照自愿原则具有社区及民政部门送养手续的低保人员,按照低保工资收取。
你院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及其执行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同时按照《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其他收费事项及服务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的规定,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或加收其他费用。
自费休养人员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两年,原文件同时废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程序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审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