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19  】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制定如下相关政策流程。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做好企业开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巡查监管工作;
2、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等文件;
3、及时向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传达政策文件;
4、收集企业反馈的关于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
5、及时向相关部门转达企业反馈的问题;
6、帮助相关部门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
7、帮助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解决申请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配合各政策实施责任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联系电话:5226978)
二、金融政策
【政策依据】
鞍山市政府文件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工信发〔2019〕18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9〕4号)
《关于加快推进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工作的通知》(鞍金局发〔2019〕53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关于落实应对新冠肺炎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鞍财债〔2020〕35号 )
辽宁省政府文件依据:
《辽宁省应对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国家文件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且贷款银行为国家确定的9家全国性银行的,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实际利率给予25%的贴息,市财政在中央、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实际利率再给予和省同等额度的贴息。
对贷款银行不在9家银行范围之内的,省财政按2020年1月专项再贷款利率(1.65%)的75%给予贴息,市财政给予和省同等额度贴息。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2020年1月发放利率(即1.65%)的75%给予贴息,市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同等额度再给予贴息。
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2020年1月发放利率100%的贴息。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分别由中央、省、市、区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程序】
(一)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企业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再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市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贷款银行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结息凭证、资金使用证明等材料),再由市财政局报经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核确认的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同时将市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一并拨付给银行。
(三)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企业向高新区经发办、财政部门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结息凭证)、经审核后,报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再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责任部门:区财务管理办、区经发办;区财务管理办联系人:周涣博;电话:5216722;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电话:5226978)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企业认定范围】
属于批发零售、物流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康养行业,并经发改、商务、文旅、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贷款银行、高新区经发办确认,由区财务管理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银行。
(责任部门:区财务管理办、区经发办;区财务管理办联系人:周涣博;电话:5216722;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电话:5226978)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能兼得。
(三)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享受主体】
根据市政府《鞍山市受疫情影响重点企业名单》中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临时展期最长1年。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企业向主办银行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如有疑问可联系区金融办进行咨询。
(责任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崔蕾;联系电话:5225811)
(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中小微企业,实施银行利息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企业向主办银行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如有疑问可联系区金融办进行咨询。
(责任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崔蕾;联系电话:5225811)
(五)对我区中小企业贷款到期需要进行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享受主体】
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应急转贷扶持资金。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责任部门: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联系电话:5226978)
(六)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
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企业向主办银行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如有疑问可联系区人社办进行咨询。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七)对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1年展期还款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给予优先支持。
【享受主体】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鞍政发【2020】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工作的通知》鞍金局发(2019)53号
【享受方式】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写贷款申请书并认证,填写后个体工商户需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涉农项目需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后资格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在由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后由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提供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三、稳就业政策
(一)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享受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38号)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anshan.gov.cn)下载专区下载申报所需填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进行申报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经办窗口存档,确认申报完成。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二)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主体:创业企业
优惠内容: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专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享受方式: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区人社办和区财务办审核,审核通过由区财务办发放补贴。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三)支持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对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办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政策期内且半年以上);
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如果前台能够查询到相关数据,则无需提供);
3、工资单;
4、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鞍山市就业劳动就业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认定职工回鞍就业状况,认定其本就业周期与上一个就业周期之间没有在鞍山就业记录。并在《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上标注。
区人社办认定后,汇总报区财务办同意。由区财务办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以上所称用人单位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企业。)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四)对于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优惠内容:享受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五)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主体:企业职工
优惠内容: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六)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0号)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七)落实“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招用返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享受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八)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鞍山市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享受方式: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由中小微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企业可于4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3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6月底,企业可于7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6月欠缴社会保险费。
2、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3、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4、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责任部门:区人社办;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5213390)
四、减税降费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增量留抵税额时,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模块中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比照集成电路、国产大飞机等企业退税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如下)。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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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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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企业类型(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集成电路企业 【 】 2类油品企业【 】 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 】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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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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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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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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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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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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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2类油品企业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和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企业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业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对疫情进行无偿捐赠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按照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5.关于免征增值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6.关于申报更正调整
【政策内容】
在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纪月 ;联系电话:8057026)
7.关于出口退(免)税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孙渤文;联系电话:8057029)
8.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霍晶晶;联系电话:8057029)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定困难行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格式如下: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
选项 |
交通运输 |
|
餐饮 |
|
住宿 |
|
旅游 |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
游览景区管理 |
|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霍晶晶;联系电话:8057029)
10.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应对疫情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霍晶晶;联系电话:8057029)
11.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进行应对疫情物品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霍晶晶;联系电话:8057029)
12.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袁东屏;联系电话:8057028)
13.职工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扣缴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将此类实物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袁东屏;联系电话:8057028)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应对疫情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例如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袁东屏;联系电话:8057028)
15.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进行应对疫情物品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袁东屏;联系电话:8057028)
16.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受疫情影响,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待疫情稳定后2个月内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赵刚;联系电话:8057028)
17.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申报时,自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是否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
上述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应为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张 勇 ;联系电话:8057036 )
18.延期纳税申报。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8057068)
19.延期缴纳税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或采取邮寄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电子照片等形式申请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辽宁省税务局,由辽宁省税务局核准。
纳税人需要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承诺。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送纸质资料。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8057068)
20、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政策,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
【实施主体】
本区各级国有企业及管辖范围内下属企业。
【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政策内容】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待承租合同期满,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费顺延2个月租期。
2、存在间接承租本区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区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政策依据】
鞍山市政府文件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申报流程】
1、受理
申请人需携带《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办理。
2、审批
各级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
3、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各级国有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告知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人办理延期手续。
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备案
对于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有关情况经汇总审定后报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刘琦;电话:13904928506)
附件:《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申请表》
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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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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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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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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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申请人(实际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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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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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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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情况 |
租赁时间 |
20XX.XX—20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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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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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情况 |
顺延2个月 |
20XX.XX—20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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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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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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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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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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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21、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享受主体】开复工旅行社。
【优惠内容】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具体事项由市文广局统一办理。
(责任单位:区文旅办;联系人:张金东;电话:5220739)
五、加强服务企业
(一)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政策
【享受主体】
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享受信用培训、信用修复在线服务及信用修复报告费用减免的政策。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在线提交信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处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登录“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完成在线信用培训并通过在线考试,将在线考试合格的成绩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联系具备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明和企业信用修复报告。取得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后,企业将信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上传,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辽宁鞍山)http://credit.anshan.gov.cn/
(责任部门: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联系电话:5226978)
(二)推进企业融资增信。
利用市政府设立的5000万元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经发办负责受理并向市工信局推荐。
(责任部门: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联系电话:5226978)
(三)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
利用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经发办负责受理,协调辽宁新鞍控股公司和银行,完成应急转贷。
(责任部门:区经发办;联系人:周明;联系电话:5226978)
(四)开展网上审批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政策】为防止人员聚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申请人可通过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高新区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申请人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高新区(如需网上申报请先注册个人账号),按部门或事项分类查找所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了解该事项的“办事指南”,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责任部门:区审批局;联系人:孟昊;电话:13050000055)
(五)开展容缺审批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对涉及疫情防控等紧急事项,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相关审批业务窗口先予接件后立即开展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1)相关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申请,对于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后,由相关审批业务窗口接件,并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正材料。
(2)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材料由相关审批业务窗口接收,形式审查合格后审批业务部门立即在要件缺失情况下开展业务审批。
(3)审批办结后出具证照并发放给申请人,提醒申请人补正欠缺材料。
(责任部门:区审批局;联系人:孟昊;电话:13050000055)
(六)开展预约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电话、现场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各审批业务部门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1)申请人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高新区(如需网上申报请先注册个人账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大厅现场预约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
(2)各审批业务部门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责任部门:区审批局;联系人:孟昊;电话:13050000055)
(七)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区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部围绕相关审批事项,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准备各类申报材料,协调市、县区相关部门事项办理相关事宜。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责任部门:区审批局;联系人:李振;电话:18241294488)
(八)全力强化服务。
在落实鞍山市政府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流程的通知》要求,区督考办主要职责是督导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行业领域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代办各项手续。发挥8890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管家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实施贯彻情况,纳入为本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专项督查内容。区督考办将持续跟踪相关部门落实情况。
(责任部门:区督考办;联系人:郑春艳;电话:52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