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20  】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范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制定如下政策兑现措施:
一、实施政府贴息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1、中小微企业贴息资金拨付程序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贴息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2),经贷款银行、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13941255977
2、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程序
防疫重点保障企业贴息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1,并附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县工信局(根据行业管理原则或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13941255977
二、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发展和改革事务服务中心)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临时展期最长1年。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台安支行进行初审,县发改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到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
三、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发展和改革事务服务中心)
1、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中小微企业,实施银行利息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台安支行进行初审,县发改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到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
四、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1、对我县中小企业贷款到期需要进行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享受主体】
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企业可向所辖地政府、工信局申请应急转贷扶持资金,另开辟应急转贷资金绿色通道,电话预约办理(电话4893019),网上申办材料(邮箱taxgxj@126.com)。
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工信发[2019]18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联系人:叶凯 联系电话:4893019
五、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发展和改革事务服务中心)
1、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
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人民银行台安支行进行初审,县发改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个人上报到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
2、对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1年展期还款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给予优先支持。
【享受主体】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鞍政发【2020】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工作的通知》鞍金局发(2019)53号
【享受方式】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写贷款申请书并认证,填写后个体工商户需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涉农项目需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后资格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在由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后由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提供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3、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主体】
创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从申请之日起2年内)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专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享受方式】
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经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由县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六、实施援企稳岗
牵头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享受主体】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38号)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anshan.gov.cn)下载专区下载申报所需填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进行申报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经办窗口存档,确认申报完成。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
牵头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鞍社保发{2020}1号)
【享受方式】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由中小微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企业可于4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3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6月底,企业可于7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6月欠缴社会保险费。
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八、加大促进就业力度
牵头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支持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对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享受主体】
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对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劳动合同(政策期内且半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如果前台能够查询到相关数据,则无需提供);
工资单;
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鞍山市就业劳动就业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认定职工回鞍就业状况,认定其本就业周期与上一个就业周期之间没有在鞍山就业记录。并在《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上标注。
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以上所称用人单位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企业。)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2、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
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0号)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县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3、落实“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招用返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享受主体】
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县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4、对于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
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优惠内容】
享受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企业或培训机构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申领补贴按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王桐 联系人:4860008
5、企业或培训机构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申领补贴按政策落实到位。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主体】
企业职工
【优惠内容】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王桐 联系电话:4860008
九、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
牵头部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
【享受主体】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优惠内容】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具体执行期限以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享受主体】
台安县税务局依纳税人申请。
台安县税务局按辽宁省税务局最终确定规定执行。
联系人:贾丽平 联系电话:15241232999
2、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资金拨付程序
受疫情影响的非税收入中涉及中小微企业收费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免收、减收的资金返还给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到企业帐户。
联系人:李多 联系电话:13644205993
十、延期缴纳税费
牵头部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城建集团(水务、燃气、供热)、台安供电公司
1、台安县税务局延期缴纳税费
【享受主体】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优惠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享受方式】
省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批准机关。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与台安县税务局预约,通过到台安县税务局办税税服务厅提供纸质资料方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也可以提供电子照片形式来代替纸质资料,不能提供纸质资料(带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原件)的纳税人需要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送途径可以采取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等方式。待疫情解除后台安县税务局应及时通知企业补送纸质资料。
【表单说明】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填写当期已经支出的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应与应付职工工资账页数据一致。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应与当期社保费申报表数据一致。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所有银行对账单余额合计+现金账页货币余额。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处加盖法人名章。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体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合计数。
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应与资产负债表符合逻辑关系。
联系人:贾丽平 联系电话:15241232999
2、台安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费政策发布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水费、供暖费用。
【享受主体】
全县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自2020年1月24日起,受疫情影响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供暖费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联系人:田永洪 联系电话:18341286868
台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自2020年1月24日起,受疫情影响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水费,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联系人:曾大明 联系电话:13941263188
3、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最多缓缴三个月电费
【享受主体】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延期缴纳电费,延长时间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下发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由供电企业现场核实,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由市政府指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助推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享受方式】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自行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附件1),由属地供电公司对用电现场核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由市政府指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根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信用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审批(详见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由企业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签订《缓缴电费协议》后执行。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采取属地办理原则,受理企业缓缴申请、签订《缓缴电费协议》事宜。申请表、审批表和《缓缴电费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补充资料进行归档。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如在2020年2月1日之前发生欠费的,不在享受该缓缴电费政策之列。缓缴电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6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供电公司密切关注缓缴企业经营情况和用电动态,依托费控系统按月(或按约定时间)核算企业用电量、电费并及时告知提醒。缓缴电费协议到期后,缓缴企业须按《缓缴电费协议》约定日期足额缴纳电费,对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企业,由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将其纳入政府征信平台,供电公司按《缓缴电费协议》约定日期对其中止供电。
供电公司积极推广国家电网公司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电e贷(云电贷)”金融产品,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以“用电信息”为信用基础申请贷款的优势,随借随还,缓解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周转紧张等问题。
供电公司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流动资金紧张、缴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供电公司核准后,比照申请缓缴中小微企业处理,保障连续供电。
如遇特殊情况,由供电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确认。
联系人:吕童冰 联系电话:7593545
十一、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国资)
1、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程序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房租,由出租方(国有企业)出具租期顺延2个月(免收2个月房租)承诺书或补充协议书并提供双方原房屋租赁协议书,报财政局企业科备案。
联系人:贾晓波 联系电话:13464934999
十二、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享受主体】
对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在符合相关资金支持的条件下,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实行特事特办,采取承诺制方式“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争取资金上,企业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方面,先到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后有审批局协调审批承诺制相关部门,实行容缺审批。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
十三、保障交通运输
牵头部门:县交通局
为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畅通、应急运输通道畅通、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畅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公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的实施意见》(鞍交发〔2020〕12号)文件要求,执行交通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交运明电37号】保障车辆顺畅通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为方便承运单位和托运单位使用,现将《通行证》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通知如下。
【使用范围】
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疗及防控人员的运输。
【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12328电话(24小时开通)服务平台,向运输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
按受理单位提供的《通行证》电子版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反馈给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审核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按规范自行打印,随身携带。
持证人必须按照所填写的行进路线及运输时间进行运输,所运送的物资必须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否侧将视为无效证件。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将依法严厉惩处,并纳入信息管理。
联系人:崔清权 联系电话:4935025
十四、开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对我县“黑名单”失信企业代表开展了信用修复培训会议,针对失信企业关于如何进行信用修复问题进行解答,会后企业代表签订了失信修复主动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依法经营,开展自身信用文化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
十五、 加大政策倾斜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加大政策倾斜
【享受主体】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对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有限享受各级政策扶持;在向上争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在享受各级政策上和争取资金上,企业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方面,先到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后有审批局协调审批承诺制相关部门,实行容缺审批。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1584121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