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20  】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制定如下相关政策流程。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做好企业开复工审核及复工生产防疫监管;
(二)及时向辖区内企业传达政策文件;
(三)收集企业反馈的关于相关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转达企业的问题;
(五)帮助相关部门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
(六)配合各政策实施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联系人:张华伦;联系电话:15942244899)
二、金融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25%的贴息,市财政在中央、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市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100%的贴息。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分别由中央、省、市、区发改委、工信部门确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立山区工信局(或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区按财政体制承担,由市财政据实结算。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企业认定范围】
属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康养行业,并经商务、发改、交通、文旅、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立山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区按财政体制承担,由市财政据实进行结算。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联系人:冯涛;电话:13130165811)
三、稳就业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事流程:稳岗返还工作流程仍然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问题》文件执行。
(二)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办事流程:如在政策允许延长缴费期间失业的,应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延长期间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政策内容:支持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对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办事流程:1、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劳动合同(政策期内且半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如果前台能够查询到相关数据,则无需提供);工资单;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2、根据市就业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认定职工回鞍就业状况,认定其本就业周期与上一个就业周期之间没有在鞍就业记录,并在《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上标注。
3、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企业。
(四)政策内容:对于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办事流程:1、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五)政策内容: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办事流程: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进行预约申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六)政策内容: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办事流程: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七)政策内容: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办事流程:1、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持营业执照;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6)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
(7)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8)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9)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八)政策内容: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办事流程: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发放补贴
(九)政策内容:对于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办事流程:1、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并按照《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具体文件提供相关材料。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2、经区人才服务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基本生活费的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
(十)政策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低保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小额贷款。
办事流程:1、创业者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要件到就失业登记部门做“个体经营登记” 电话:8772037
2、自主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可向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审核、校对申请材料,材料不全需一次性告知
4、补正材料后,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登记
(责任部门:区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黄巍;电话:18741200123)
四、减税降费政策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流程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受疫情影响,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待疫情稳定后2个月内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延期缴纳税费
根据市局征收管理科《关于简化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流程的通知(0213)修订》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为给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和保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其中“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所有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需提供证明材料);“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申请之日为纳税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申请日期。
2、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3)代理委托书(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5)带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原件或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打印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同一日期、余额清楚),带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原件待疫情过后再行补报(与网络打印的对账单显示余额日期相同)。
填报说明: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填写当期已经支出的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应与应付职工工资账页数据一致。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应与当期社保费申报表数据一致。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所有银行对账单余额合计+现金账页货币余额。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处加盖法人名章。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体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合计数。
(7)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应与资产负债表符合逻辑关系。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
(3)纳税人应将所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4)要保证电子资料的清晰度;
(5)保证纳税人金三系统中的有效银行账户都提交了;
(6)在银行账户调查表中对银行账户进行标序号,对应的纳税人银行对账单也标序号。
3、主管税务机关需出具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数据(纸质或电子版)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出具《货币资金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人(两人)姓名及本单位公章。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应交社保费计提数,货币现金余额等数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出具《税务实地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签署调查人(两人)姓名,加盖本单位公章。
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远程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可使用电话、视频、网络会议等方式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复查,如有与远程方式调查内容不一致的,需上报省局。
纳税人提供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资料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受理
省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批准机关。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税服务厅提供纸质资料方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也可以提供电子照片形式来代替纸质资料,不能提供纸质资料(带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原件)的纳税人需要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送途径可以采取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等方式。待疫情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补送纸质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并将电子版资料上报市局,市局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复核汇总并上报省局。纸质材料由各单位留存备案。各单位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流程仅适于疫情防控期间,不够详尽之处可与辖区税务机关联系。
(三)关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减免房租实施办法
1、实施主体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
2、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3、政策口径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受此次疫情影响或部分影响中小企业(个体),待承租合同期满,由房产所属单位免费顺延2个月租期。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最终受益。
4、申报流程
受理:申请人需携带《中小微企业(个体)减免房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承租人身份证明、租房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政府部门颁布关于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政策依据等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属单位办理。
审批:区国资局根据各相关单位上报数据及区政府的相关会议决议予以实施。
告知: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房产所属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人办理延期手续。
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备案:对于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有关情况经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局和区房屋产权单位备案。
5、责任追究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联系人:冯涛;电话:13130165811)
五、加强服务企业
(一)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政策
【享受主体】
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享受信用培训、信用修复在线服务及信用修复报告费用减免的政策。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在线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处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登录“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完成在线信用培训并通过在线考试,将在线考试合格的成绩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联系具备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明和企业信用修复报告。取得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后,企业将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上传,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辽宁鞍山)http://credit.anshan.gov.cn/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联系人:刘素坤;电话:13998095213)
(二)推进企业融资增信。
利用市政府设立的5000万元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工信局负责受理并向市工信局推荐。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联系人:张华伦;电话:15942244899)
(三)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
利用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工信局负责受理,协调辽宁新鞍控股公司和银行,完成应急转贷。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联系人:张华伦;电话:15942244899)
(四)开展网上审批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政策】为防止人员聚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申请人可通过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立山区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申请人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立山区(如需网上申报请先注册个人账号),按部门或事项分类查找所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了解该事项的“办事指南”,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五)开展容缺审批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对涉及疫情防控等紧急事项,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相关审批业务窗口先予接件后立即开展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1)相关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申请,对于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后,由相关审批业务窗口接件,并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正材料。
(2)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材料由相关审批业务窗口接收,形式审查合格后审批业务部门立即在要件缺失情况下开展业务审批。
(3)审批办结后出具证照并发放给申请人,提醒申请人补正欠缺材料。
(六)开展预约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电话、现场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各审批业务部门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1)申请人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在“区域切换”中关联立山区(如需网上申报请先注册个人账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412-6636019、0412-6636029)、大厅现场预约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
(2)各审批业务部门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七)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区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部围绕相关审批事项,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准备各类申报材料,协调市、县区相关部门事项办理相关事宜。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责任部门:区营商局;联系人:林田;电话:0412-6636008、13322114180)
(八)全力强化服务。
在落实鞍山市政府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流程的通知》要求,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是督导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行业领域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代办各项手续。发挥8890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管家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实施贯彻情况,纳入为本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专项督查内容。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持续跟踪相关部门落实情况。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