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19  】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制定如下相关政策流程。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做好企业开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巡查监管工作;
2、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等文件;
3、及时向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传达政策文件;
4、收集企业反馈的关于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
5、及时向相关部门转达企业反馈的问题;
6、帮助相关部门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
7、帮助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解决申请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配合各政策实施责任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联系人:王寒雪;联系电话:13065430517)
二、金融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25%的贴息,市财政在中央、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市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100%的贴息。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分别由中央、省、市、区发改委、工信部门确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工信局(根据行业管理原则或发改委等其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季度对县(市)区据实结算。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企业认定范围】
属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康养行业,并经商务、发改、交通、文旅、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季度对县(市)区进行结算。
(三)区财政局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的进行监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铁东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联系人:王冶;职务:债务金融管理办公室主任;电话:2699667、13332116800)
三、稳就业政策
(一)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享受主体】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铁东区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铁东区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38号)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铁东区企业可先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anshan.gov.cn)下载专区下载申报所需填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到铁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进行申报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经办窗口存档,确认申报完成。
(二)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创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铁东区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专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享受方式】
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由铁东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由铁东区财政局发放补贴。
(三)对于铁东区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优惠内容】
享受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四)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企业职工。
【优惠内容】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铁东区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五)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铁东区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铁东区中小微企业招用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0号)。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六)落实“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铁东区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招用返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七)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2、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应先申报退休,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3、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4、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表单说明】
受疫情影响的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填写《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交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
四、减税降费政策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
(1)增值税
①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增量留抵税额时,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模块中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比照集成电路、国产大飞机等企业退税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如下)。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元
【表单说明】
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 2 类油品企业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和外购的 2 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企业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
②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③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④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应对疫情进行无偿捐赠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照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⑤关于发票开具
【政策内容】
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⑥关于申报更正调整
【政策内容】
在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⑦关于出口退(免)税
【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2)企业所得税
①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 4 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 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定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 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政策的,应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格式如下: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行业 |
选项 |
交通运输 |
|
餐饮 |
|
住宿 |
|
旅游 |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
游览景区管理 |
|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应对疫情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23 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④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进行应对疫情物品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享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个人所得税
①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
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方式】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职工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方式】
扣缴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将此类实物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③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应对疫情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方式】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例如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④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进行应对疫情物品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方式】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
【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响,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待疫情稳定后2个月内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社会保险费
①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
【享受主体】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 2020 年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2020 年 3 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6 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
【享受方式】
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申报时,自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是否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
上述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应为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中小企业标准
①各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各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各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责任单位:税务局铁东分局;联系人:崔波;联系电话:2258022)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享受主体】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原承租合同期满,租期顺延2个月(免收2个月房租)。企业名单,由铁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统计数据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由铁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填报《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情况统计表》;并由租赁方国有企业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由铁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承租方中小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在租赁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中小微企业对于租期顺延2个月形成共识的情况下,签订租赁补充协议。
(责任单位:区国资局;联系人:解新;职务:科员;联系电话:0412-2698093,13998099552;邮箱:tdqgzj@163.com)
(三)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已经把相应政策传达到相关企业,旅行社退保证金一事已经接近尾声,对于行业其它政策,已经上报13家企业到市文广局。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四)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相关企业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享受主体】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6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及相关企业在符合中央预算内及省相关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下,优先争取。项目建设前期审批事项采取承诺制方式“容缺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实现“不见面”在线办理。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申报方式与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方式相同。符合享受政策的主体企业向铁东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等基础材料,铁东区发改局汇总后上报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上报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责任部门:发改局;联系人:王海艇;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13889703700)
(五)优化复工企业审批模式
1、开展网上审批。
【享受主体】
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政策】
为防止人员聚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申请人可通过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2、开展容缺审批。
【享受主体】
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
对涉及疫情防控等紧急事项,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接件窗口先予接件,相关审批科室立即开展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①相关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申请,对于相关审批材料欠缺的,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后,由窗口接件,并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正材料。
②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材料由窗口统一接收,形式审查合格后立即转至各审批业务窗口,各审批窗口在要件缺失情况下开展审批。
③审批办结后出具证照发放给申请人,提醒申请人补正欠缺材料。
3、开展预约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电话、现场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各审批业务科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科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业务流程】
①申请人通过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spj.anshan.gov.cn)、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5591241)、大厅现场预约等方式申请预约服务。
②各审批业务科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提供咨询辅导,各审批业务科及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时间向办事人提供审批服务。
4、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享受主体】各类开复工中小企业及防疫紧急事项
【优惠内容】区审批局围绕相关审批事项,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准备各类申报材料,协调相关部门事项办理相关事宜。
【政策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责任部门:区行政审批局;联系人:王茜、刘婧婷;联系电话:0412-5578808,15998092272,15841200827)
五、加强服务企业
(一)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政策发布内容
【享受主体】
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享受信用培训、信用修复在线服务及信用修复报告费用减免的政策。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在线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处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修复需要登录“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完成在线信用培训并通过在线考试,将在线考试合格的成绩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联系具备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明和企业信用修复报告。取得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后,企业将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培训证明和信用修复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上传,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企业提请修复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
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辽宁鞍山)http://credit.anshan.gov.cn/
附件:
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 ,于 年 月 日,
被省市(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发改局;联系人:王海艇;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13889703700)
(二)加大政策倾斜
1、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为了维护小微企业良好发展,保障小微企业百亿送贷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具体工作如下:
①及时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求,及时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级交办百亿送贷工作。
②根据鞍山市百亿送贷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我局通过电话视频会议联合邮储银行铁东支行制定了《2020年度百亿送贷工作实施方案》,坚持“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筹推进、务求实效”基本原则,通过推进信息共享、创新融资产品、搭建服务载体、优化服务方式等全面深化战略合作,疏通金融进入小微企业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等问题,提升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效能、优化小微企业发展营商环境,切实增加小微企业的获得感,助力实体经济振兴、民营经济发展,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推动钢都全面振兴发展。
③疫情期间要求邮储铁东支行主动联系邮储对接客户金融需求,做好疫情期间金融信贷服务支撑工作。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保障企业日常金融服务,重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做到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更好的发挥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保障作用。
(责任部门:市场局;联系人:石峰;职务:小微企业科科长;联系电话:2206267)
2、推进企业融资增信。
利用市政府设立的5000万元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工信局负责受理并向市工信局推荐。
3、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
利用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办理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区工信局负责受理,协调辽宁新鞍控股公司和银行,完成应急转贷。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联系人:詹晓娜;职务:科员;联系电话:18241227032)
(三)全力强化服务。
在落实鞍山市政府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流程的通知》要求,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是督导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行业领域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代办各项手续。发挥8890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管家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实施贯彻情况,纳入为本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专项督查内容。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持续跟踪相关部门落实情况。
(责任部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联系人:杨松;电话:2699205)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