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15  】 【我要打印】 【关闭】
【享受主体】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延期缴纳电费,延长时间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下发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由供电企业现场核实,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由市政府指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助推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享受方式】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自行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附件1),由属地供电公司对用电现场核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由市政府指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根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信用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审批(详见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由企业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签订《缓缴电费协议》后执行。
2.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采取属地办理原则,受理企业缓缴申请、签订《缓缴电费协议》事宜。申请表、审批表和《缓缴电费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补充资料进行归档。
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如在2020年2月1日之前发生欠费的,不在享受该缓缴电费政策之列。缓缴电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6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供电公司密切关注缓缴企业经营情况和用电动态,依托费控系统按月(或按约定时间)核算企业用电量、电费并及时告知提醒。缓缴电费协议到期后,缓缴企业须按《缓缴电费协议》约定日期足额缴纳电费,对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企业,由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将其纳入政府征信平台,供电公司按《缓缴电费协议》约定日期对其中止供电。
5.供电公司积极推广国家电网公司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电e贷(云电贷)”金融产品,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以“用电信息”为信用基础申请贷款的优势,随借随还,缓解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周转紧张等问题。
6.供电公司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流动资金紧张、缴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供电公司核准后,比照申请缓缴中小微企业处理,保障连续供电。
7.如遇特殊情况,由供电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确认。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电费审批表》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