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15  】 【我要打印】 【关闭】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已收悉,经认真研究,落实情况反馈如下。
第三条: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工信局(根据行业管理原则或发改委等其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备注:县区财政无法保证的,由市财政兑现,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所分担比例结算。
联系人:林庆华
电话:2219693 13384228859
(附表一、二)
第十三、十四条:
经过与鞍山市税务局沟通,13、14两条中的涉及到的减税政策由鞍山市税务局解释为主,由鞍山市税务局上报。但鞍山市税务局正在等待辽宁省税务局出台相关细则和规范,所以目前还无法确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13条中:引导基金直投相关业务在金融局,但据了解鞍山目前无符合疫情政策可免息企业。
第14条中:水、电、气、供暖费应由水务集团等单位解释上报。
联 系 人:何旭
职 务:税政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2230860
手 机:13898020409
附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发布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发布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确定的实施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由市级各有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
市级各有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确定的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申请减免,由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和办理减免事项。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