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02-14  】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享受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38号)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anshan.gov.cn)下载专区下载申报所需填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进行申报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经办窗口存档,确认申报完成。
二、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主体:创业企业
优惠内容: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专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享受方式: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发放补贴。
三、支持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对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鞍政发〔2020〕3号)
享受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政策期内且半年以上);
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如果前台能够查询到相关数据,则无需提供);
3、工资单;
4、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鞍山市就业劳动就业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认定职工回鞍就业状况,认定其本就业周期与上一个就业周期之间没有在鞍山就业记录。并在《回鞍就业人员补助申请表》上标注。
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以上所称用人单位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企业。)
四、对于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优惠内容:享受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五、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主体:企业职工
优惠内容: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六、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0号)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七、落实“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招用返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享受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八、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鞍山市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享受方式: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由中小微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企业可于4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3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6月底,企业可于7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6月欠缴社会保险费。
2、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3、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4、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