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10-10  】 【我要打印】 【关闭】
今年以来,多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继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扩大规模,需要办理收购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原来“一废一立”办理模式,企业需要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期间耗时较长,影响企业后续发展。市行政审批局本着服务企业、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原则,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审批服务便利。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收购的药品零售企业,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由被兼并收购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作出相应承诺后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变更”形式办理。
以上举措仅是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审批营商环境,推出的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五减五宽”系列服务措施之一,10月9日开始,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五减五宽”系列服务措施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实施。“五减”服务措施包括“减层级、减时限、减环节、减次数、减事项”,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执业药师注册等审批事项由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当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时限,综合承诺时限压缩62.2%;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报、受理、审批各环节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临期换证的可一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及换发申请,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一次勘验、一次发证等。“五宽”服务措施包括放宽“一废一立、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方式、房产证明”等限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立后,原发起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该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只经营“精装单味中药饮片”,营业场所面积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可以不增加20平方米,可不划定“中药饮片区”,可不配备中药斗柜、处方调配等设备;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在变更营业执照后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可申请批零兼营,药品零售企业单体店可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相关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全款收据、回迁房通知书安置单入户书等能够证明其承租权和使用权的,均可认定为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材料等。
“五减五宽”服务措施的推出,将为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良政务服务环境,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更加便捷、更加高效,切实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