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行审发〔2018〕5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在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五证同办”审批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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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机关党委,政务服务中心:
经鞍山市行政审批局〔2018〕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五证同办”审批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审批业务处要借鉴医药器械审批处的做法,结合各自审批业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为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做出努力和贡献。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