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7-12-06  】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鞍山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集中联动”实施方案》、《鞍山市市场准入领域“证照联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鞍山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集中联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和社会发展活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47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7〕19号)精神,对标江苏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集中联动审批是在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实行集中联动审批的项目为市级权限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事项实行集中审批,对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动审批。
二、操作规程
建设项目实行相近职能整合,相关部门协同,市、县联动的集中联动审批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会办、集约审批、上下联动”,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咨询受理。市行政审批局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咨询受理窗口,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等咨询服务,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建设类项目按照一个窗口咨询、收件、出件的模式,集中办理审批(审查)事项的咨询、帮办、受理等工作。
(二)立项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能评(节能评估)审查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市)区、开发区对企业完成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重大项目需稳评、环评)及专家评审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备案条件后,县(市)区、开发区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用地、规划审批。
1.核发不动产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挂牌出让,成交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批复。登记要件齐全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用地规划审批。
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备齐申请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审批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于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3.工程规划审批。
审批人防方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和方案联审意见,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立项、易地建设审批或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完成相关行政许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土地合同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及建筑效果图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方案联审、专家评议(评审),提请专题会议审议,并在完成指标核算、日照分析、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等工作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的调整与优化,报市行政审批局并履行公示、听证(依书面申请)等决策程序。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重要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规划专题会议)审议。
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研究制定市规划委员会(规划专题会议)相关工作规则,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重要项目报审工作,提请市规划委员会(规划专题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转发至相关部门。
(四)施工许可审批。
1.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完成招投标备案、质量监督申请受理(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各项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开发区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阶段内的各项审批。
2.建设工程施工验线。
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施工验线并出具《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检查表》。
(五)竣工验收备案。
1.规划竣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规划竣工核实(含人防工程核实),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核实合格及申请材料齐全后,于7个工作日内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项目,不予竣工核实;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可重新申请规划竣工核实。
2.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组织环保、人防、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督促和协调。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备齐资料后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行政审批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项目选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供暖、供气、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项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二)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受理后第2天开始计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责任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的基本要求确定可预期的办理时限。
(四)涉及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六)涉及商品房预售、办理门牌编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电梯验收证明、人防验收证明、计划用水指标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划拨类土地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程序办理。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多评合一”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评合一”工作机制,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办理模式,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评估事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和工作要求,整合优化投资项目评估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建立“多图联审”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图联审”工作机制,统一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审图材料,组织召集联合审图会议,提供多图联审所需办公场所及终端设备,采用全程参与、全程协调、全程监督的联合审图方式,形成统一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方案的调整优化,形成设计方案。
(三)建立代办帮办服务机制。市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和代办帮办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申报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四)实行容缺预审制度。实行预审模式流转,并联审批事项存在前置条件,但对部门审查在技术上不存在关键影响的,按已取得前置许可的假设,提供给相关环节审批部门先行审查,待取得准予前置许可后,作出正式许可决定。
(五)推行协调联动机制。市行政审批局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衔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加强信息共享;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相关审批活动,在政策、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撑,提出专业意见,加大项目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六)建立中介机构监管机制。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指导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公开中介机构资质、能力、业绩、信用等信息,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方便,努力构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
(七)推进网上全程办理。全面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大幅度提高网上办事比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及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电子签章等的应用。
鞍山市市场准入领域“证照联办”实施方案
市行政审批局
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47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7〕19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场准入领域“证照联办”联合审批是对企业设立登记的创新与发展。由市行政审批局设立集“多证合一”登记、外资企业审批、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一体的窗口,依托全市网上审批平台,实行“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市场准入审批登记制度,办理内、外资企业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批,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照)”的审批模式。
市场准入领域首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等15个部门的内、外资企业登记及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均纳入“证照联办”实施范围。
二、操作规程
(一)多证合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9号)要求,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备齐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收件,登录网上审批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网上审批平台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同时录入企业设立基本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后,直接核发“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将企业登记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营业执照、登记决定文书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证照联办。
实行“证照联办”审批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1.对需前置审批“先证后照”的企业设立。
申请人备齐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收件,登录网上审批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网上审批平台录入前置审批事项及企业设立登记基本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分送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窗口、“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窗口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前置审批,将许可信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推送至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由“多证合一”登记窗口办理“多证合一”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资格审批文书、登记决定文书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需后置审批“先照后证”的企业设立。
对于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许可审批的,实施“证照联办”。申请人备齐企业设立登记、经营资格申请材料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接件,登录网上审批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网上审批平台中录入企业设立和经营资格基本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分送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窗口、“多证合一”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登记窗口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后,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推送至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营业执照、经营资格审批文书、登记决定文书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暂时先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但不办理经营资格类行政审批的,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同时发放后置审批所需申请表格,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做好咨询服务和指导工作。
3.对经营范围中既有“前置”也有“后置”的企业设立。
申请人备齐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后置审批申请材料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收件,登录网上审批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网上审批平台中录入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基本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分送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窗口、“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企业经营资格前置审批窗口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前置审批,将许可信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推送至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由“多证合一”登记窗口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多证合一”登记窗口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后,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推送至企业经营资格后置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企业经营资格后置审批。营业执照、经营资格审批文书、登记决定文书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咨询帮办服务机制。
市行政审批局设立综合咨询服务窗口,提供咨询指导帮办服务。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咨询指导帮办服务队伍,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辅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二)建立审批结果数据库。
加快建立审批结果共享数据库,推进各审批业务系统与企业设立登记系统融合联通,大幅度减少办事人的材料准备数量,提升企业设立登记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市场准入领域“证照联办”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网上咨询、网上核名、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实现“最多跑一次”和“审批不见面”。
(三)强化审批监管协调互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边界,形成衔接顺畅、制约有效、运作透明、标准明确、程序严密的制度化、程序化工作机制。建设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信息互通共享,构建审批、监管无缝对接的全流程工作链条,实现“一批就管,即批即管。”
(四)加强市、县联动。
推进县级投资和服务便利化改革,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改革,通过“接权清权确权放权”,形成县级涉及市场准入领域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通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集中审批、集约审批运行模式;通过县级网上审批平台与市级平台一体化整合,实现市、县两级市场准入领域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市、县“证照联办”联合审批体制,实现市场准入领域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