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08-07  】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驻辽有关中直部门具体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1.负责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烟花爆竹、黄金、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1.承担全省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1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省监察厅
1.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会同、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省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省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4.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省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五)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省科技厅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直属科研院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指导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八)省司法厅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全省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省财政厅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省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指导应急处置。
6.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国土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用地管理,满足机场净空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十二)省环保厅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集中供热、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批及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供水、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7.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地铁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十四)省交通厅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等内陆8市(以下简称内陆8市)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城市园林水域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内市际间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查处无船舶营运证书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内陆8市通航水域、陆岛运输船舶超载和“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航行等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负责省内市际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监督检查全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立项的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6.负责内陆8市行政区域内船舶的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以及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岸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7.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8.指导监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指挥内陆8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0.负责全省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全省水路营运船舶、港口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内陆8市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责权限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省农委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3.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
6.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水利厅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省林业厅
1.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负责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的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签证、进出港审批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渔港水域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装载作业情况,保障渔港航道畅通及港内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负责渔船事故的报告,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九)省服务业委
1.负责指导全省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省外经贸厅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款要求。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省文化厅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二十二)省卫生计生委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2.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三)省中小企业厅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2.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
(二十四)省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2.组织或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监督检查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二十五)省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六)省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省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承担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八)省体育局
1.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航空模型等升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机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省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十)省旅游局
1.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一)省人防办
1.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二)省煤管局
1.负责全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
2.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3.对全省煤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4.负责依法整顿全省煤炭生产秩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煤炭行业安全技术培训及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与审核工作。
5.受省国资委委托,履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负责对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6.负责煤矿企业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省畜牧局
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2.负责全省草原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省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省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省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与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等活动进行信息通报。
(三十五)省通信管理局
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通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通信工程项目,并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7.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六)沈阳铁路局
1.承担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查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5.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三十七)民航东北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辽宁省行政区域,下同)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总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照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工作,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照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
6.负责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对辽宁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三十八)辽宁海事局
1.负责辽宁沿海水域和港口,以及沿海6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除外)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辽宁沿海水域、港口以及沿海6市行政区域内(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除外)除渔业、体育运动船艇、乡镇运输船舶外其他合法营运船舶(设施),及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营运船舶。
3.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的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6.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8.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三十九)辽宁煤监局
1.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检查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举报煤矿事故案件核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井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察工作。
5.承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统计和及时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技术服务机构、煤矿救护队的资质和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组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十)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1.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在国家能源局大坝中心注册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3.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电力行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发电、供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负责全省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负责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电力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依法负责电网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