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窗口单位:
《建设项目领域“集中审批”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9月10日
建设项目领域“集中审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发展活力,根据《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市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一张网络、一枚印章管审批”为基本遵循,在依法依规和保证质量前提下,建设项目实行相近职能整合、相关审批处室及部门协同的集中审批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会办、集约审批、一处办结”,真正体现新体制下集约审批的优势,使“最多跑一次”和“审批不见面”达到最大化。
二、工作原则
(一)整合资源、集成审批。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清理前置要件及申请条件,按照市行政审批局一个审批主体的新体制,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综合接件受理窗口提供申请材料,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由牵头责任处室统一受理。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责任处室组织开展集中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体现“一家牵头、一号申请、一窗受理”。
(二)靠前服务、统一接件。牵头责任处室系统考虑各个审批流程有效衔接方式,联动简化审批环节,主动提供前期辅导服务,体现“一次告知、一份表格、一套材料”。
(三)协同审查、限时办结。建立新体制下以“项目”为核心,各审批处室配合协作的审批模式,做实“联合评估、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等业务协同工作机制,体现“一车勘验、一次办结”。
(四)审管分离、明确职责。构建起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的全流程工作链条,将审批和监管有效统一起来,强化落实批管同步、信息共享、权责明确,实现“一批就管,即批即管。”
三、工作任务
(一)项目申请
设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接件窗口及网上审批平台受理接件端口,按照一个窗口咨询、收件、出件的模式,集中办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审查)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出具意见、核发许可,同时提供咨询辅导、帮办服务等。
1.材料初审咨询
在咨询阶段,项目单位将初审材料报送至统一分类综合接件受理窗口或登录网上审批平台受理端口,由项目办理各阶段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对接本阶段内并联审批处室共同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等咨询服务。
2.材料审查辅导
各阶段牵头负责处室按照项目受理条件对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辅导。项目单位修正补齐材料后,由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修改完善,使其达到正式受理的条件。
(二)项目受理
项目受理阶段根据项目办理实际过程分为项目立项、用地及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牵头处室分别为投资项目处、规划审批处及建设工程审批处。
1.立项阶段
(1)多评合一。建设项目领域“多评合一”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及排污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设立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接件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须评估事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和工作要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办理模式。投资项目处负责组织实施。
(2)立项审批。根据项目类型,具体审批流程分为三类: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12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能评(节能评估)审查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市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投资项目处牵头负责对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个工作日)。县区行政审批局及发改部门,对企业完成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重大项目需稳评、环评)及专家评审审查后,各县区发改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投资项目处负责对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县区行政审批局及发改部门,各县区发改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投资项目处负责对接。
2.用地、规划审批阶段
(1)核发不动产证。各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将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委托市公管局挂牌出让,成交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批复。不动产登记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不动产证。规划审批处负责对接。
(2)用地规划审批。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备齐申请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到审批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划拔土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审批局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审批局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3)工程规划审批。审批人防方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和方案联审意见,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立项、易地建设审批或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完成相关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土地合同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及建筑效果图报市审批局,牵头处室经过7个工作日初审后,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联审、专家评议、评审,报专题会审议;在完成指标核算、日照分析、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等工作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的调整与优化,回复市审批局并履行公示、听证(依书面申请)等决策程序。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审批局依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4)多图联审。建设项目多图联审是指对涉及规划、住建、人防、消防、市政设施、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接收、集中办理、分工负责、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设立多图联审窗口,统一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审图材料,审批局组织召集联合审图会议,提供多图联审所需办公场所及终端设备,并全程参与、全程协调、全程监督联合审图工作,并形成统一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方案的调整优化,形成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3.施工阶段
(1)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完成招标、质量监督受理申请(包括人防质量监督受理申请)、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提供相关材料,申办施工许可,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建设工程审批处负责对接各县区住建部门。
(2)建设工程施工验线。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审批局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施工验线并出具《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检查表》。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4.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1)规划竣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向审批局申请规划竣工核实(含人防工程核实),牵头处室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核实合格及申请材料齐全后,市审批局于7个工作日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项目,不予竣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重新申请规划竣工核实。规划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2)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可进行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统一组织审批、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相关专业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建设工程审批处负责对接项目建设单位。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备齐资料后到市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建设工程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审核
1.联合踏勘
建立“一家牵头、统一受理、一车勘验、集中实施”的联合踏勘机制,统一组织协调需要多部门勘验的审批事项,能合则合,能简则简,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勘验次数。踏勘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牵头审批处室参与配合。
2.论证反馈
按照项目类型划分,一般项目由专题办公会负责审核,重点项目由专业审查委员会、专家论证会负责审核,特殊项目审批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牵头审批处室负责向申请人反馈相关意见,辅导建设单位调整优化设计方案、修改申报材料,报市政府审议。各牵头审批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3.网上及现场公示
各审批业务处室及各县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四)出具意见核发许可
项目承办人依申请按法定要件组卷,按审批层级签发意见,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出具审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各审批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配套措施
(一)推进网上全程办理。以网上审批为核心,建立“大数据”平台,全面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基本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全程办理,大幅提高网上办事比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及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监督评价、办理进度、结果实时查询,定期公告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审批结果及时推送以及政策即时更新,确保审批和监管部门信息能及时共享、实时反馈。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
(二)强化前期辅导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辅导工作。各牵头审批处室及部门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本阶段内与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审批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办理的所有前置要件进行前期辅导。
(三)建立帮办服务机制。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办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申报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四)实行容缺预审制度。实行预审模式流转,并联审批事项存在前置条件,但对部门审查在技术上不存在关键影响的,按已取得前置许可的假设,提供给后道环节审批部门先行审查,待所缺内容取得准予前置许可后,作出正式许可决定。
(五)推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衔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相关审批活动,在政策、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撑,提出专业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加强与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建立中介机构监管机制。配合主管部门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指导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全面公开中介机构资质、能力、业绩、信用等信息,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方便。
五、其他事宜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项目选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供暖、供气、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项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责任处室及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二)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责任部门受理后第2天开始起算。根据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评审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五)涉及商品房预售、办理门牌编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电梯验收证明、人防验收证明、计划用水指标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划拨类土地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