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行审发〔2017〕13号 关于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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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室、机关党委:
近期,市政府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从2017年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文件起草单位、处室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处是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各处室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各处室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按照《实施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后,方可履行发文程序。
3.各单位、各处室在审查中对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审查结论并说明情况,再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征求鞍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请各单位、各处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10月9日